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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笔录的几个要点

陆丹 法度笔录 2022-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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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笔录是公安机关办案的重要环节,笔录本身也是重要的言辞证据,笔录录的好不好,直接关系着案件的办案质量。笔录对公安机关的办案具有重要的意义。那么,如何才能录得一份高质量的笔录呢?笔者从实践中,简单进行了总结,每一个要点,都有一个小标题引出。


凝固着的时间,流动着的空间


时间是制作笔录的起点。任何一个案件都是一个过程,过程就有开始和结束。法国哲学家伯格森说过:“时间就是一种绵延”,案件就是在时间中行走的过程流。在制作笔录的过程中,有必要清楚地展示出这“时间流”的“时点性”和“时段性”。那么,我们应如何展示以及这样的展示有什么样的意义呢?


时点就是起点。

案件作为过程,应有不同的阶段,譬如犯罪的预备、犯罪的着手、犯罪的结束等。在笔录调查取证中,我们有必要明确各个阶段开始和结束的时间点,明确了时间点后,我们才大致打通了案件的脉络,有了脉络,才为以后过程的填充创造条件。

时点之间的部分是时间段。

时间段有时候是个模糊概念,但它确极具意义。


譬如,在“套路贷”的一些案件中,犯罪团伙中的成员倾向选择傍晚时分进行“收车”,他们为什么选择“傍晚”这一时间段呢?因为,到了晚上,路上的人少了,更有利于犯罪团伙成员对受害人进行恐吓、威逼等“心理强制”。因此,时间并不是“过程流”的一个简单“外壳”,它还有着表示犯罪过程的实质上的意义。


因此,在录取笔录的过程中,对于时间段的描述可能是整个笔录或案件不起眼的一个小的组成部分,但在不少案件中却极具意义。


再说说空间。有位哲学家说过:“时间是凝固的空间,空间是流动着的时间”,这足可以说明时间与空间的亲密关系。案件的发生必须是在时空当中,这个是案件的落脚点,是犯罪分子活动的“舞台”。在录笔录的过程中,为了展示好犯罪过程的全貌,作为侦查员,有必要把这个“舞台”描绘好了来。那么,我们应该如何描绘?


空间有着自己的结构特征。

在办案的过程中,我们有必要假定自己是个画师,从宏观到微观,从整体到局部,不管是空间中的物体,还是空间中的人,我们都要透过笔端进行细致地观察。


譬如,在一些故意伤害案件中,凶器是从哪拿的?凶器的是如何摆放的?凶器的样貌是什么?等,这些都是我们要在笔录中详尽体现的。一个案件能否办成“铁案”,也许就在这细节当中。


这里的“空间”的意义可以扩大化,任何有形的,有结构的都可以纳入“空间”的范畴,侦查员的要务之一就是把这些“空间”描述好了来。这些“空间”有着物证上的意义,可以直接将犯罪活动锁定在一个特定区域内。


隐藏在内的心理,表露在外的行为


“时空”是案件的“外壳”,案件在“时空”中进行,而人正是这“时空”中的重要“因子”,这个“因子”是最具有能动性的主体。在刑事案件中,犯罪的起因、犯罪动机、犯罪的目的等内容正是我所谓的“隐藏在内的心理”。作为侦查员,有必要获取犯罪嫌疑人甚至证人的心路历程。然而,俗话说:“人心隔肚皮”,这“隐藏在内的心理”哪能那么容易就获得了呢?我们该如何办?


心理和行为是“一个树叶的两面”。

一般而言,有什么样的心理,就会有什么样的行为。心理和行为之间的关系是互为表里、相辅相成的。


对于犯罪嫌疑人,如果愿意主动阐述自己的心路历程,且其描述能够逻辑自恰,且能够与我们获得的物证、书证、言辞证据等交相呼应,那当然是好的。但大部分犯罪嫌疑人并不会如此,他们习惯性的特征是要把自己的心理隐藏起来的,进而给侦查员设置障碍。这时候,我们一个重要的办法,就是从其行为入手了,由行为倒推至其心理。


什么是行为?简单说就是“做了什么,造成了什么后果”。一般来说,大部分案件的开始都是从受害人入手的,先外围调查,取得足够多的证据后,再从嫌疑人突破。先期开始的调查,都主要是受害人的言辞证据。在这些言辞中,我们可以获得大量的行为。哪些行为是有效的?哪些行为是重要的?如何分拣?对侦查员而言,也是一个重要的挑战。这能展现出一个侦查员把握案件的能力。


分拣“行为”是为案件服务的,而这些“行为”正是定罪量刑的基础。

在获取笔录的过程中,我们要心中有“罪名”,且要明确相关“罪名”的构成要件。“心中有罪名”并不是要我们硬将“行为”朝罪名里套,而是让我们以相关“罪名”为基准,在讯问或询问的过程中有一个参照。


譬如,在侦办“套路贷”涉黑案件中,作为侦查员,就应该熟悉黑社会团伙犯罪的构成要件;譬如,有组织架构、有利益驱动、有保护伞等。在录取笔录的过程中,我们对行为的分拣就有必要依次为参考来组织进行。


有了对行为的把握,我们再推及心理,就变得有章可循、有据可引了。即便嫌疑人不愿意开口,拒绝交代自己的心路历程,我们也可以通过其行为,在其余证据的配合下,依然可以将之绳之以法。


无言的沉默,有声的诉说


讲完了“时空”,讲完了“心理”和“行为”,接下来就要讲无言的“物证”、“书证”等证据材料,它们不会开口,但它们却无时无刻不在诉说着“犯罪行为”和“犯罪过程”。


一般来说,证据指的是物证、书证、视听资料、鉴定意见、电子数据等,但在这里,我说的证据却有着更宽泛的意念,我将用“流”这个概念进行表达,一方面突出这些证据并非孤立的个体,而是一个连续的成“块状”或体系的整体,证据之间相互配合、相互呼应,而组成“证据链”或者“证据体系”。


首先,是“资金流”。

司马迁说:“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大部分的犯罪行为,基本都与“利”有关系,这个“利”字,在案侦工作中,就可以理解为“资金流”。


譬如,一些敲诈勒索案、绑架案、黑社会犯罪案件等,“资金流”在证据体系中就扮演着重要的角色。随着社会的发展,现金交易变得越来越少,取而代之的则是微信、支付宝、云闪付、网银等的网络支付工具,这些支付工具在“资金流”中扮演着桥梁的作用,同时也是连接受害人与嫌疑人的桥梁。


在笔录的录取过程中,有必要体现好这些桥梁,不仅要弄清楚这些支付工具本身,还要弄清楚支付工具对应的银行账号,进而锁定手机号、身份信息等重要内容,这些在案件的侦办中起的作用至关重要。

其次,是“工具流”。

上面提到过,嫌疑人作案,是有行为的,而行为本身通常又要借助于“工具”才行。


譬如,车辆、电脑、手机、网站、刀、枪等工具,这些“工具”都是在沉默中述说着整个案情。如果说“资金流”是在背后反映着整个案情,那么这“工具”则是直接述说着案件的真相。


为什么说“工具流”,而不是“单一的工具”呢?原因就在于,与工具相关的不仅仅是工具本身,而且有与工具相关联的行为、心理、动机等内容,这是一个整体或者体系,绝对不是孤立存在的。我们在录取笔录的过程中,有必要围绕“工具”横向的和纵向的同时展开。

还有,是“时空流”。

“时空流”,也即“时间空间流”。它看起来似乎仅仅是一个案件的外包装。实际上,它一样能作为证据来使用。


譬如,在“套路贷”的案件中,“收车团伙”专门捡傍晚和比较荒僻的路段进行,这体现了犯罪团伙作案的时空特征。这个时空特征,正是一种“时空流”,我们在录取笔录的过程中,有必要重视这种相似性。这种相似性不仅反应着嫌疑人的心理特征,也反映着案件的客观特点,在一定程度上,它一样可以作为客观证据来使用。

最后,是“心理行为流”。

不管是嫌疑人还是受害人或者证人,他们都有自己独特的心理过程与行为特征,不同的案件又对应着不同的心理或者行为,这些不同的心理或者行为即便在不同的案件阶段有所变化,但它确是客观的、关联的,它也符合证据的特征。


就像在“黑社会犯罪中”,受害人往往受到了威胁或恐吓,在心理上是紧张的,在行为上是惊惧的。而对于黑社会成员而言,其行为却是“心理施压性”的,他们行为的目的就是要给受害人施加心理压力,迫使受害人按照团伙的预期来行事。这些行为从一开始,便具有了证据的特征,他们在整个过程中反映着案件的全貌。


宏观着眼,微观着手


案件是一个整体,证据成体系排列。任何一份证据,都是一个案件小的组成部分。笔录是重要的言辞证据,一个案件由若干份笔录组成,而每一份笔录又是内容极丰富的,如何从宏观着眼、微观着手便显得格外重要。


首先,注意“兼容性”的问题。

对于团伙案件,案情往往复杂,涉及的作案工具多、人员多、时间空间交错,在笔录的录取过程中,由于受害人或证人记忆、体验等的偏差,很容易造成矛盾,这种矛盾往往会伤害证据的有效性。


如何避免这种“撞车”的情况呢?一个有效的办法,针对上面所述的笔录要点,按信度进行排列和评估,信度高的可以直接采用,信度低的尽可能地从侧面进行佐证,不是力争去“兼容”,而是要注意要“兼容”,这是证据体系形成的内在要求。

其次,重视“矛盾性”的问题。

上面提到,对待“兼容性”的态度,是“注意”而非“力争”,就是为了说明“兼容”并不是刻意为之的。对于出现的无法兼容的“矛盾性”,侦查员有必要引起足够的重视,这也许是整个案件的突破点,也可能是笔录的目的想要获得的关键点,绝不可以一味“兼容”而忽略“矛盾”。


那么,“矛盾性”出现后,我们该怎么办呢?寻找后面的原因。我们需要一个合理的且客观的理由来进行解释,而这个解释也许正是案件的关键所在。

还有,加强“比较性”的问题。

前面提到,笔录的录取要参照罪名的构成要件这一框架,仅仅是参照,而非生搬硬套。不同的罪名有不同的参照,而同一个案件需要去比较这些参照。


譬如,在某些绑架罪中,犯罪嫌疑人企图利用赌博的幌子,将受害人绑架,企图用民事借贷的幌子瞒天过海。作为侦查员,当然不允许这种瞒天过海了。


于是,最难的一步便摆在面前,那就是区分出一般赌博与这以赌博为幌子的绑架之间的不同点,这是问题的关键。再者,一些黑社会团伙企图利用公司为幌子,来行黑社会犯罪之实。这种情况,我们就有必要区分出一般的公司经营与黑社会团伙式的经营之间的区别。这就是“比较性”在其中的意义。


结语:笔录是重要的言辞证据,在整个证据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但笔录的录取并不是讲故事那么简单,相反,笔录的录取需要我们由内而外、由表及里地分析总结归纳,用最恰当的语言表述,用最严密的推理论证。


这篇论文用自己的语言对笔录的录取进行了粗糙的总结,在一定程度与严密的逻辑的法律语言相背驰,但是,如果它能有那么一点启发,也便达到了笔者的目的。


感谢原创作者:陆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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